关于面向社会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
[ 来源: | 作者:zfw | 发布时间:2015-08-06 | 浏览:3197次 ]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岐山县人民法院、岐山县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增选50名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 5、年龄在28至65周岁; 6、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为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在所在单位具有一定威望的人士学历不受此限。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职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3、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企事业单位法务等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人员; 4、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曾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5、经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审查认为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职责的人员。 二、选任时间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 三、选任方法 1、随机抽选。在岐山县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选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候选人300名。 2、资格审查。对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听取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组织的意见。 3、确定人选。从通过审查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候选人中择优确定50名拟任人选。 4、对外公示。将拟提请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向社会公示。 5、提请任命。对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按法定程序提请岐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岐山县人民法院 2015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