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情况分析及主要做法 |
[ 来源: | 作者:118ss | 发布时间:2016-11-25 | 浏览:2816次 ] |
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把办理特别程序案件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牢固树立公诉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的理念,自觉把公诉职能向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和预防减少违法犯罪领域延伸。尤其是在强制医疗案件的办理中,结合这类案件适用对象、条件等方面存在的特殊性,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办案模式,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对2013年至2015年的办案情况进行分析,并简单介绍一下我院的具体做法。 一、办理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院共办理强制医疗案件4件,其中,公安机关移送2件,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中发现线索后,主动启动2件。这4起案件分别为:李某故意伤害案、杜某故意伤害案、杨某故意伤害案和周某非法侵入住宅案。这私企强制医疗案件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伤,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500余元。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三年来我院办理的公诉案件进行分析,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从侵害对象来说,主要以亲人邻里为主。经对我院这三年来办理的强制医疗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在被申请人因发病而导致的恶性事件中,被害人几乎均是与其同住的父母、邻居或身边亲友,这些人因长期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对其加害行为难以预防,加之被申请人多为身强力壮的男性,特别是其年老体弱的父母,往往很难阻止被申请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且四起案件中,均因其身边亲友无法做出充分的防备,最终发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比如李某强制医疗案,其用砖块和铁锨伤害致死的,是与其共同生活的七十五岁的老父亲;而杜某则是在凌晨发病后,用扳手砸破了相依为命的六十九岁的老母亲的头颅;被申请人杨某持镰刀奋力追赶并戳成重伤的,是多年相处不错的老邻居;周某非法侵入住宅并砸毁财物的是其前妻的娘家。这些被害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和被申请人关系亲近或共同生活,他们对被申请人随时可能发病的现实难以防备,也不可能防备,正是这种客观情况的存在,最易造成严重的后果,给其他亲友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灵伤害。 (二)从发案起因来说,主要以生活琐事为由。通过分析发现,四起强制医疗案发案起因均系生活中的琐碎之事。李某因对父亲让其吃完饭就去拉架子车的要求不满,与父亲发生争执,继而追打,最终用铁锨将父亲拍倒在地后,用砖块将老父亲活活打死;而被申请人杜某则是半夜为教老母亲念圣经发生争执,便怀疑母亲被魔鬼神缠身,先用拳头一通乱打,等老母亲被打到床下后,又用扳手击打其头部,最终导致老母亲因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杨某则因邻居老汉的一句玩笑话,便持镰刀满大街追砍,致邻居老汉重伤;周某因怀疑前妻在外面找了人要害自己,持榔头强行进入前妻娘家乱打乱砸。 (三)从经济状况来说,大都属于困境家庭。从我院所办理的这四起案件来看,四名被申请人均出身于边远的农村家庭,近亲式婚姻和家族疾病史使得家中经济困难,根本无法承担被申请人接受正规治疗所需的费用,从而导致被申请人病情的日渐加重。另外,这四人中有两人系家族遗传式精神疾病,其家中患精神类疾病者往往不止被申请人一人,比如被申请人李某和杜某,其家中还有其他的兄弟姐妹也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不健全的家庭群体根本难以保证正常的经济收入,但花费却因治疗日益增长,从而加剧了家庭的贫困。 (四)从家庭结构上说,均为家庭不健全群体。从我院所办理的强制医疗案件来看,4名被申请人均生活在农村,且大都家境贫寒,且家庭结构特殊:精神病人李某常年与其年老的父母共同生活,本人性格孤僻、暴躁,与父母缺乏正常的沟通;杜某与其母亲和十一岁的女儿共同生活,且其家族中多人患有精神疾病;周某的父亲2011年因车祸去世后,其母亲因受不了该周暴躁的脾气和随时可能实施的暴力行为,回了河南老家,2014年7月其妻因受不了周某无端猜疑和暴力攻击而选择离婚,截止案发,周某都是一人独自生活,正是由于这些家庭结构的不健全,最终导致了悲剧一次次的发生。 三、立足司法实践,创新思维模式,维护县域社会稳定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统计分析,结合司法实践,我院立足本职,创新司法理念,从维护县域社会稳定,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发挥检察职能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通过把握事实,延伸职能等方式,充分发挥公诉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的重要职能,全力维护县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1、立足检察职能,扩大强制医疗案件来源 除过公安机关以特别程序移送申请强制医疗2案2人外,我院立足检察职能,严格执行刑诉法相关规定,通过强化干警对证据的审查能力、提升干警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业务水平,全面强化干警服务群众的能力,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杨某故意伤害案、周某非法侵入住宅案等普通刑事案件中抽丝剥茧,细致审查,并通过专门机构和人员协助,最终自行发现强制医疗案件2件2人,并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基于在办案中发现的公安机关为了回避矛盾,故意将明知有精神疾病的杨某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直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行为,发挥监督职能,通过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及时纠正。 2、明确认定标准,完善暴力行为的认定条件 是否存在暴力行为、构成暴力行为,则直接影响是否构成强制医疗案件。对此,经与侦查部门协商研究,明确了对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综合暴力行为的目的、手段、结果、案前、案后表现来评判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暴力倾向”,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以此来确定其是否符合暴力行为的要件。比如在审查被申请人周某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行为时,联系侦查机关调取了周某所在村委会、同村村民、邻居、亲友证言,均证实周某除此次强行闯入其前妻家使用铁锤砸坏物品外,之前也曾多次与家人或身边亲友发生冲突,并实施暴力,最严重的一次用刀在其前妻脖子上割了一条十厘米左右的伤口,情绪易怒,无端猜疑以及暴力攻击行为,均是导致其母亲回河南老家最主要的原因,由此证实了周某具有“暴力倾向”,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3、强化监督职能,依法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利 为了更好的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院立足案件实际,强化监督职能。一是针对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补充侦查,除配合公安机关补充取证外,监督其在取证过程中对被申请人权利的维护,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讯问、询问时应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场;另外在补充时效上强化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二是强化此类案件在审判阶段的监督,不仅确保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在开庭审理时在场;对于无合适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被申请人,及时建议司法部门实施法律援助。 4、认真审查鉴定意见,确保符合强制医疗的医学条件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意见证据,并不必然具有比其他证据更高一等的证明力,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除过审查鉴定意见外,我们通过调取被申请人亲友、同住家属、邻居等证言,结合被申请人以往就医证明等相关证据,调取主治医生证言,会见被申请人,与其交谈等,之后综合各类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另外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审查被申请人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比如在办理李某伤害致死一案时,经审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李某案发时无责任能力。针对此鉴定意见,我们及时联系鉴定机构进行沟通,通过当面请教,清楚了是否具有责任能力的鉴定标准,最终结合全案证据,依法向法院提出对李某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也依法决定对李某强制医疗。 5、延伸检察职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首先,强化对被申请人未成年家属的安抚。我院办理的四起强制医疗案件中,两案的被申请人最终杀害或者伤害致死的是与自己共同生活的亲人,暴力事件发生后,给家中其他亲属造成心理和生活两方面的伤害。比如杜某强制医疗案中,其伤害致死的是自己的母亲,母亲死亡后,杜某因此事被强制医疗,使得其年仅十一岁的女儿一下子失去了生活中仅有的两个最亲近的家人,不仅生活失去了依靠,心理上更是受到了重创:怀念奶奶温暖的怀抱,愤恨父亲失去理智后的残忍,恐慌今后生活的无所安放,了解到情况后,我院及时与杜某的大哥联系并沟通,为孩子解决生活依靠;同时积极联系心理辅导专家,针对孩子的情况制定了详尽的心理安抚方案,并多次同心理辅导专家一同前往孩子所在的寄宿学校,通过多方努力,最终使孩子走出了心理阴影。其次,实施刑事救助。强制医疗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大多数情况下,被害人与被害人家属都是被申请人的亲友,暴力事件的发生后,原本就很贫困家庭根本无力支付赔偿费用或相关费用,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在办案中及时与控申部门沟通,积极为被害人及其家属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缓解家庭的实际困难。第三,社会救助。强制医疗背后隐藏着太多的社会问题,比如被申请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该由谁来负担等问题,基于此,我院积极与民政部门沟通联系,在政策范围内,为被害人及其家属申请到相关救济补助;同时联合团委、妇联、教育等部门,通过心理疏导、救济救助等方式,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属走出犯罪所带来的伤害。 (来源:岐山县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