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约定非儿戏,一旦毁约双倍赔 |
[ 来源: | 作者:118ss | 发布时间:2014-07-23 | 浏览:1935次 ] |
案情 刘某与瞧某均系肉牛养殖户。2014年5月16日,经苟某、李某介绍,瞧某与刘某达成买卖协议,协议内容:瞧某卖给刘某肉牛20头,每头4580元,共计91600元;刘某付定金10000元,2014年5月19日拉牛后付清全部牛款;如有违约,赔付10000元的违约金。刘某、瞧某均在协议上签了名,两位介绍人也以证明人的身份签了名。协议签订后,刘某付了10000元定金。5月19日,刘某雇佣工人、车辆去瞧某处拉牛时,瞧某反悔,致协议无法履行。后刘某起诉法院,要求瞧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1000元。 裁判 岐山县人民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瞧某自愿达成的肉牛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刘某按约定交付瞧某定金10000元,瞧某反悔未按约定交付肉牛,其行为明显属于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瞧某理应承担双倍返还刘某定金20000元的合同责任。审理中主审法官认真给瞧某讲解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同时指出其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瞧某终于理解了法律规定,同时明白了自己的行为确实错了,但因家境不好,无力双倍返还刘某定金,表示愿意适当赔偿,请求刘某谅解。经过大量的调解工作,刘某与瞧某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瞧某返还刘某定金10000元,赔偿刘某违约金3500元,双方握手言和。 评析: 当前,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刘某与瞧某之间毁约的事情非常普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个案例给我们的警示是:法律规定的定金双倍返还,就是为了惩罚违约失信行为,督促人们遵守合同,严格守信,合同法正是建立诚信社会的法律保障和基石,我们每个公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作者 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一庭 李文翠 案例指导人 岐山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 杨红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