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发文禁止司法人员6种交往行为 |
[ 来源: | 作者:zfw | 发布时间:2015-10-23 | 浏览:1794次 ]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规定》,司法人员有为律师介绍案件等利益输送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规定》强调,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司法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将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反映和举报检察人员违反《规定》的线索,将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并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